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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索堡镇悬钟村。
法定代表人:樊银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转民,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涉县聚新源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涉县辽城乡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书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涉县聚新源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6元,减半收取268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孟常亮 审判员  李晓旭 审判员  王俊亮

书记员:王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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