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明
唐俊凌(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杨某明,
委托代理人唐俊凌,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明诉被告张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明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明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杨某明负担。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明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杨某明负担。
审判长:袁明
审判员:李明军
审判员:宋十军
书记员:刘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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