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庆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贾海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贾香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杨庆州与被告魏某某、贾香梅、贾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庆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山、被告贾香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被告贾海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庆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三个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二、诉讼费由三个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9日,被告贾海金向其姑母贾香梅借款。被告贾香梅不愿借给贾海金,就让我借给他。我也不愿意借给他。贾香梅就许诺。你先借给贾海金,到时候还不了我还你。当时我们是夫妻关系,就用我自己的钱借给了贾海金。后来我与贾香梅在2017年8月16日离了婚。被告贾香梅要从我家搬走。我们就商量贾海金借的40000元这笔帐怎么办,她说:“到年底贾海金还不了我来还,我那钱不是在大固店魏某某那存着吗。”我就将魏某某叫来当面说清。魏某某来后,贾香梅当着魏某某的面,也是上面所说的那样承诺的。魏某某就对我说:“老杨你别不放心,年底贾海金还不了你。这事你就冲着我说,我保证给你办喽。”于是魏某某给我写了个证明,时至现在,当我向贾香梅讨要时,贾金梅称我侄儿贾海金没给我呢,当我向贾海金讨要时,他说我还没挣到钱呢。当我向魏某某讨要时他说,这事我保证不了啦,你找法院吧。总之、贾海金之所以在我手中借走4万元款,是贾香梅保证的结果;我之所以同意贾香梅所作出的承诺是魏某某出面保证的结果,现三被告相互推诿,其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我40000元借款(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魏某某、贾海金未答辩。
被告贾香梅辩称,贾海金是借了原告4万元,当时我不同意原告借钱给贾海金,借钱后,原告没让贾海金打借条,我还埋怨原告,到时给不了可不要怨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证据有:一、2017年8月16日魏某某证明一份,载明贾海金借杨庆州现金40000元,此款于2017年底归还,如不能归还,由贾香梅归还。经手人:魏某某,当事人杨庆州、贾香梅。原告认为该证明所有的字是魏某某所书写,魏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贾香梅经质证认为,其本人未在该证明上签名、按指印,只是帮着原告要此笔借款,没有答应还借款。二、2018年3月14日,原告杨庆州用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山的手机与被告贾海金的159××××1718手机通话录音,证实原告杨庆州向被告贾海金催要借款。原告提交的魏某某出具的证明与原告杨庆州与被告贾海金通话录音,能够相互佐证,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贾海金借款事实具有关联性,其内容真实性,具有证据效力。
2017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杨庆州借款4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主张被告魏某某、贾香梅给付借款,未提交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贾海金向原告杨庆州借款,有杨庆州与贾海金通话录音及魏某某的证明证实,原告主张被告贾海金偿还借款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魏某某给付借款,从魏某某出具的证明内容上看,魏某某不是借款人,也不是保证人,只是经手人,原告主张被告魏某某给付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被告魏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从原告杨庆州提交的证据上看,贾香梅不是借款人、也不是保证人,原告主张被告贾香梅给付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被告贾香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贾海金给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主张被告魏某某、贾香梅给付借款并互负连带责任,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海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庆州借款人民币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庆州对被告魏某某、贾海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贾海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泊舟
书记员: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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