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齐洋,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许某某、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文革、被告许某某、齐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为原告杨某某出借据,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许某某偿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许某某按照月3%主张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限度,超出部分无效。被告许某某借款发生在与被告齐洋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某、齐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借款人民币280,000.00元及利息(以前项所述本金为计算,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许某某、齐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00元,由被告许某某、齐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
书记员:谢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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