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维刚,
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哈尔滨益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街道永贵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
哈尔滨益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退还75,4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50元。
审判员 王春蚕
书记员: 赵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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