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无法向二被告进行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王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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