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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申广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申广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李洪亮

原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广明,司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地质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闫洪彬,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申广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杨彦花
审判员:刘佳佳
审判员:江文海

书记员: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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