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1989年4月11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所在地昌黎县抚昌黄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士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平安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平安公司的起诉。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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