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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1989年4月11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所在地昌黎县抚昌黄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士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平安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平安公司的起诉。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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