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颜翔宇,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巧致美容医院,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胡巧致,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巧致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2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做双眼皮手术和内眼角加深加长手术,术后发现双眼大小不一致。2011年3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做疤痕修复仍未成功,原告以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已缴纳的费用12800元,并支付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2014年5月16日前,被告秦皇岛市巧致美容医院给付原告杨某补偿款10000元整。该赔偿款为一次性赔偿,此后原告不得再行主张;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泽文 审 判 员 李为民 人民陪审员 马家余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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