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杜劲松
孙露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梁钊
费仲(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黄玉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劲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露,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的员工。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岚,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费仲,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
负责人黄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峰凌
审判员:陈左孟
审判员:王龙瑞
书记员:娄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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