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习成,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新发
委托代理人:伍发荣,公安县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文新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并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建新
书记员:苏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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