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州润玺粉末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杨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华阳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MHLLU8J。
法定代表人许玉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胜涛,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杨州润玺粉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州润玺粉末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胜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州润玺粉末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相应的欠款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货物买卖关系,被告多次从原告购买粉末涂料,但未支付相应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均未履行。2017年5月15日,经原告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欠条一张,但至今对于所欠款项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州润玺粉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粉末涂料,累计欠款630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对于所欠款项至今未予偿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杨州润玺粉末机械有限公司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被告王某某出具的欠条可证实。
诉讼中,原告杨州润玺粉末机械有限公司尚主张按年息6%计算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审查,原、被告即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对逾期付款责任作出相应约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欠原告杨州润玺粉末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对于所欠原告货款理应如数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对逾期付款责任作出相应约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杨州润玺粉末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000元。
履行方式如下:
帐户名: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城县支行
帐号:04×××2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宾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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