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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与涞源县东团堡乡东团堡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涞源县人。
原告杨某某,女,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杨某,男,系杨某某父亲。
原告谷勇,男,涞源县人。
原告王桂琴,女,涞源县人。
原告谷伟伟,男,涞源县人。
原告马玉风,女,涞源县人。
原告谷某某,女,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谷伟伟,男,系谷某某父亲。
原告谷某甲,男,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谷伟伟,男,系谷某甲父亲。
原告马立军,男,涞源县人。
原告马某,女,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马立军,男,系马妮父亲。
原告王小永,男,涞源县人。
原告丁腊枝,女,涞源县人。
原告王某某,女,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王小永,男,系王某某父亲。
原告王某甲,女,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王小永,男,系王某甲父亲。
原告王某乙,男,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王小永,男,系王某乙父亲。
原告周建,男,涞源县人。
原告周冬晴,女,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周建,男,系周冬晴父亲。
原告周某某,女,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周建,男,系周某某父亲。
原告周某甲,男,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周建,男,系周某甲父亲。
原告周全有,男,涞源县人。
原告周某乙,女,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周全有,男,系周某乙父亲。
原告周某丙,男,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周全有,男,系周某丙父亲。
原告张永格,女,涞源县人。
原告任刚,男,涞源县人。
原告任艺,男,涞源县人。
原告任某某,女,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任刚,男,系任某某父亲。
原告魏某某,女,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丁桂云,女,系魏莉菡母亲。
原告魏某甲,男,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丁桂云,女,系魏某甲母亲。
原告陈晨,男,涞源县人。
原告陈某某,男,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陈晨,男,系陈某某父亲。
原告庞帅帅,女,涞源县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庞蕊,女,涞源县人。
原告黄鑫,男,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赵爱平,女,系黄鑫母亲。
原告闫卫东,男,涞源县人。
原告闫锡锡,男,涞源县人。
原告张浩然,男,涞源县人。
原告张泽彪,男,涞源县人。
原告张某某,女,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张浩然,男,系张某父亲。
原告张某甲,男,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张浩然,男,系张某甲父亲。
原告方诉讼代表人杨某,男,涞源县人。
原告方诉讼代表人谷勇,男,涞源县人。
原告方诉讼代表人周建,男,涞源县人。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东团堡乡东团堡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涞源县东团堡乡东团堡村。
负责人井银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泽源,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了杨某等39名原告诉被告涞源县东团堡乡东团堡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升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升信

书记员:牛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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