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何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李蛟(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何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蛟,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收取1209.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收取1209.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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