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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喻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又平(曾用名喻又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杨某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即时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日、2015年6月17日,被告喻又平以承建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2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自2017年起,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两张,拟证明被告喻又平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证据二、短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认可借款事实并承诺还款。证据三、情况说明,拟证明平时邻居称呼喻又平为喻平。被告喻又平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综合分析,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2015年5月1日、2015年6月17日,被告喻又平向原告借款3万元、2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原告从2017年起遂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喻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启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又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喻又平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喻又平应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5万元。因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事宜,本院对原告杨某某在庭审中撤回要求被告喻又平支付借款利息的诉求,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喻又平欠原告杨某某借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喻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启波

书记员:王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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