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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庞某某、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被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被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青,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5号市工会大厦6层。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庞某某、庞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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