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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石首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华,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首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界山口街。
法定代表人:童安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海,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首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代强、被告童安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石首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华林佳苑项目部位于石首市高陵镇XXXX的门面两间(房号为XXX、XXX)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石首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7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石首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华林佳苑项目部位于石首市高陵镇XXXX的门面两间(房号为XXX、XXX)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石首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骆启新 人民陪审员  傅为国 人民陪审员  李 琼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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