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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某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韶丽,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某营销服务部,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主要负责人:张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寒晖,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某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计203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冯占新
人民陪审员 赵英战
人民陪审员 贺洁

书记员: 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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