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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曲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曲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王民央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城镇居民。
被告曲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亚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民央,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曲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牛惠林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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