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杜艳艳(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杨井春
丰化其
马某某
刘利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原告: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杨井春,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丰化其,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艳艳,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刘利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理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
负责人刘文英,职务总经理。
原告杨某、高某某、杨井春、丰化其与被告马某某、被告刘利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高某某、杨井春、丰化其因尚在治疗中,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故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高某某、杨井春、丰化其中止审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高某某、杨井春、丰化其中止审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滢
书记员:赵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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