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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兵与胡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家兵
吴远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胡某

原告杨家兵,务农。
委托代理人吴远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兵诉被告胡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兵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家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家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家兵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家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家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家兵负担。

审判长:李覃
审判员:郑明勇
审判员:谭代魁

书记员: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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