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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兴与恩某某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家兴
谭正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邓乾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恩某某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杨家兴。
委托代理人谭正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邓乾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某某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粮食局办公室四楼。
法定代表人顾玉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杨家兴诉恩某某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兴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家兴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家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3元,减半收取1841.5元,由原告杨家兴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家兴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家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3元,减半收取1841.5元,由原告杨家兴负担。

审判长:苏学斌

书记员:杨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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