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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兴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家兴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史高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高连臣

原告杨家兴。
法定代理人杨千千,农民。
法定代理人王利民,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刘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高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高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连臣,农民。


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2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高连臣已履行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高连臣所有的冀F×××××号车的扣押。

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2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高连臣已履行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高连臣所有的冀F×××××号车的扣押。

审判长:瓮建红

书记员:勾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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