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何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陈波
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蒋某某村民委员会
王朝阳
原告杨家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唐山市。
法定代理人何小芸(系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唐山市。
法定代理人于海娟(系被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蒋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蒋凤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朝阳,男,1948年3月23日,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蒋某某村委会法律顾问,住唐山市。
原告杨家何与被告张某某、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蒋某某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东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家何的法定代理人何小芸及委托代理人张继远,被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海娟及委托代理人陈波,被告“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玩耍过程中将原告手指挤伤,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办公场所是对外开放的。原、被告放学途中在“村委会”门前玩耍,“村委会”在工作时间无人出来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受到伤害是在脱离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发生的,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假肢安装费、交通费、补课费、鉴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应酌定支持1万元。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杨家何各项损失合计212871元的50%106435.5元,减去被告已付的17000元为89435.5元。
二、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蒋某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杨家何各项损失合计212871元的40%为85148.4元。
三、驳回原告杨家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负担74元,被告张某某负担372元,被告“村委会”负担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玩耍过程中将原告手指挤伤,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办公场所是对外开放的。原、被告放学途中在“村委会”门前玩耍,“村委会”在工作时间无人出来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受到伤害是在脱离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发生的,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假肢安装费、交通费、补课费、鉴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应酌定支持1万元。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杨家何各项损失合计212871元的50%106435.5元,减去被告已付的17000元为89435.5元。
二、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蒋某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杨家何各项损失合计212871元的40%为85148.4元。
三、驳回原告杨家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负担74元,被告张某某负担372元,被告“村委会”负担298元。
审判长:尹东波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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