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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付宜仲(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刘春辉
王某某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宜仲,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赵尊,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一期9、10、13、16#住宅楼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给三工段施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原告所诉的67038元工资款是三工段对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一期9、10、13、16#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欠付的,该工资款应由作为法人的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被告王某某作为三工段负责人不应对原告直接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工资款67038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一期9、10、13、16#住宅楼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给三工段施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原告所诉的67038元工资款是三工段对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一期9、10、13、16#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欠付的,该工资款应由作为法人的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被告王某某作为三工段负责人不应对原告直接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工资款67038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申妍

书记员: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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