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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月香、唐山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杨月香
孙刚
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
唐山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杨某某,唐山市丰源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杨月香。
委托代理人孙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永洪桥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小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月香、唐山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玉荣

书记员: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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