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庆
李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曹连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庆,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负责人:王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连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庆诉被告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1.5元,由原告杨某庆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1.5元,由原告杨某庆担负。
审判长:王建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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