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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连海
书记员:彭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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