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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连海

书记员:彭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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