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尚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尚某某尚志镇站前街。法定代表人:梁国印,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凤武,尚某某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薛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薛玲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薛玲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薛玲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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