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姚涛(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
张俊杰(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
董家刚
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姚涛,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董家刚(曾用名董小平),生于1969年6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职业不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同日将被告所有的鄂NA8088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祖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家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家刚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董家刚未返还借款的行为不当。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董家刚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家刚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诉讼保全费用人民币1020元,共计人民币2170元,由被告董家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13501040000019。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家刚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董家刚未返还借款的行为不当。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董家刚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家刚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诉讼保全费用人民币1020元,共计人民币2170元,由被告董家刚负担。
审判长:刘祖巨
书记员: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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