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童河清(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
鄢某
鄢巧华
鄢玉勇
鄢芳
湖北绿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龚卫华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
反驳诉请
王凯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
竹溪县水务局
李毅(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吴良斌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
反驳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某。
原告鄢某。
原告鄢巧华。
原告鄢玉勇。
原告鄢芳。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河清,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湖北绿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龚卫华。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请,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王凯。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请,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竹溪县水务局。
委托代理人李毅,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良斌。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原告杨某某、鄢某、鄢巧华、鄢玉勇、鄢芳诉被告湖北绿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竹溪县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鄢某、鄢巧华、鄢玉勇、鄢芳于2015年10月23日以证据不充分、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鄢某、鄢巧华、鄢玉勇、鄢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00元,减半收取743.00元,由杨某某、鄢某、鄢巧华、鄢玉勇、鄢芳负担。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鄢某、鄢巧华、鄢玉勇、鄢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00元,减半收取743.00元,由杨某某、鄢某、鄢巧华、鄢玉勇、鄢芳负担。
审判长:王国辉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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