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兴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靖安镇靖安南街,下简称运输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运输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昌黎县兴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韩少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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