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余某某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某某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杨某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书记员:高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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