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安立,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聂丽,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安某支行,住所地安某县。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职务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立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安某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安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安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杨安立负担。
审判员 刘金环
书记员:蔡昀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