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被告:宜昌市千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53942313D。
法定代表人:贾志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耀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西陵区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望某某与被告宜昌市千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林桂玲 审判员 刘 杨 审判员 郑小清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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