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守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超,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宏义,成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守林诉被告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守林于201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守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杨守林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守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后收取656元,由原告杨守林承担。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高亚光
审判员 刘雁
书记员: 王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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