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王作寿(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寇某某
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高春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作寿,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寇某某,男,汉族。
被告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巿发展大道116号金爵公馆1702室。
负责人邓涛,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春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寇某某、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回对被告寇某某、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回对被告寇某某、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建华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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