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寇某某、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王作寿(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寇某某
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高春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作寿,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寇某某,男,汉族。
被告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巿发展大道116号金爵公馆1702室。
负责人邓涛,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春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寇某某、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回对被告寇某某、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回对被告寇某某、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建华

书记员:屈笑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