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现居住在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竹溪县。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竹溪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袁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峰
书记员: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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