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维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海维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巴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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