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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秦立国、胡某某雇员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蔡文杰(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
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秦立国
胡某某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蔡文杰,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雒明阁,职务:董事长。
被告:秦立国。
被告:胡某某。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秦立国、胡某某雇员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6.00元,减半收取50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6.00元,减半收取50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盖世杰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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