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林
杨天照(湖北枝江中联法律服务所)
王国辉
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学林,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杨天照,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国辉,宜昌天诚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学林与被告王国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久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天照,被告王国辉其委托代理人毛勤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起诉,要求被告如数偿还欠款。欠条注明欠款是工资和木材款,庭审原告说明欠款由木材款、工程款、原告为被告看场子应得的劳务费组成。原告说明和欠条载明的关于欠款组成不一致,被告对原告上述说法均予以否认,被告认为是欠原告转让费。法律法规禁止《木材加工许可证》出借、出租、转让和买卖等,转让《木材加工许可证》收取转让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欠款内容和形成过程,被告又予以否认,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补充新的相关证据后,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学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杨学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起诉,要求被告如数偿还欠款。欠条注明欠款是工资和木材款,庭审原告说明欠款由木材款、工程款、原告为被告看场子应得的劳务费组成。原告说明和欠条载明的关于欠款组成不一致,被告对原告上述说法均予以否认,被告认为是欠原告转让费。法律法规禁止《木材加工许可证》出借、出租、转让和买卖等,转让《木材加工许可证》收取转让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欠款内容和形成过程,被告又予以否认,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补充新的相关证据后,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学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杨学林负担。
审判长:张久红
书记员: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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