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学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娟,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又名杨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燕芝,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文、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文、杨某某以变更诉求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学文、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学文、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恒增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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