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文
徐荣勇(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杨某
杨某
原告:杨学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勇,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曾用名杨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文、杨某某与被告杨某、被告杨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文、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杨某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学文、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学文、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审判长:骆启新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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