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栗日东、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栗日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耀,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栗日东、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栗日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增军、马振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壹万元违约金;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4日通过A佳房产中介,从栗日东、马某某处购买了丰泰丰逸一套60平方米住房,承诺2014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违约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可是栗日东、马某某并没有到期交房,违约金至今未给,望法院判被告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2、保证书复印件1份;4、证人侯某当庭证言。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某某2013年7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显示甲方签字为“栗日东马某某代”,原告及被告栗日东均认可该笔迹为马某某签写,被告栗日东当庭否认其委托马某某签订该合同,且二被告已于2010年5月17日解除了婚姻关系,故原告与被告马某某签订的合同与被告栗日东无关,被告栗日东与原告杨某某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栗日东出具的保证书,是以存在买卖关系为前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栗日东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原告以该保证书为由要求被告栗日东承担违约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马某某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交房时间,原告以马某某延期交房为由要求被告马某某赔偿其违约金1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慎 审 判 员 陈 瑞 人民陪审员 李 蔓

书记员:吴雪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