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玲,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玲,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远华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一期A4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杨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丰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队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杨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湖北中远华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边
书记员: 况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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