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保华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丽,河北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
被告王承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涞源县保华矿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吴某某、王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国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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