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第三人:曹连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第三人曹连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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