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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京山县公路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京山县公路局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
被告京山县公路局,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268号,组织机构代码42177058-0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京山县公路局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成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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