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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保国、张国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代理人:杨子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系原告妹妹。
委托代理人:曹玉山,石家庄市灵寿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保国,男,汉族,灵寿县人。
被告:张国宾,男,汉族,灵寿县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保国、张国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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