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址:保定市东风路与阳光大街交叉口西南角仁和公寓底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
地址:蠡县永盛北大街29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强
书记员:戴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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